民法典视角下“隐匿”“挥霍” 财产的认定与权益保护

民法典视角下“隐匿”“挥霍” 财产的认定与权益保护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虚拟资产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使用网络观看直播已然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同时,购买游戏装备、网络打赏等方式已成为游戏网站、网络直播行业盈利的重要渠道。近年,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隐匿虚拟资产和直播高额打赏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件频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解释(二)”】针对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作出细化规定。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解读法律新规。

离婚后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瞒虚拟资产,另一方能否要求重新分割隐匿资产?

【案例1】

甲与乙于2024年协议离婚,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完毕。2025年3月,甲发现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境外账户持有价值200万元的比特币未披露,遂诉请重新分割。

【法律解析】

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基本原则其二,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应当遵守,婚姻家庭关系中更要坚持公平与诚信的原则。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无论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另一方不知晓的资产(包括虚拟资产),抑或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共同债务等,被蒙蔽的一方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隐匿的财产的诉讼,而故意隐匿财产的一方,可能被法院判定少分或不分被隐匿的财产。

【维权建议】

1

发现蛛丝马迹,搜集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虚拟资产信息、网络店铺经营明细等。

2

以证据为前提,可以进行协商处理。能够协议成功自然是成本最低、情感伤害最小的一种方式。

3

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争取权益保护。个人查不到的或不能准确判估价值的,如比特币、网络店铺、游戏装备等虚拟资产,既可以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查封电子钱包地址,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电子交易数据。总之,证据越全,胜诉率越大。

【知识拓展】

向上滑动了解“虚拟资产”

1.什么是虚拟资产?

虚拟资产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具有经济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资产。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虚拟资产包括数字货币(如比特币等)、游戏装备、社交媒体账号、网络店铺、域名等。这些资产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往往具有可观的市场价值或情感价值。

2.虚拟资产分割坚持哪些原则?

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分割虚拟资产时,应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协商一致原则:鼓励夫妻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虚拟资产分割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并提交法院确认。

保护弱势方原则:在分割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及无过错方的利益。对于因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等原因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和补偿。

便于执行原则:在制定分割方案时,应考虑到执行的可行性和便捷性。对于难以直接分割的虚拟资产(如数字货币),可以采取折价补偿、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

网络直播打赏是否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

张某婚内私自打赏主播100万元(家庭年收入50万元),妻子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少分财产。

【法律解析】

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6条和第1092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家庭年收入50万元,通过网络直播私自打赏主播高达100万元,明显高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妻子李某的合法权益,妻子起诉在离婚时张某少分财产的诉请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维权建议】

1

收集证据。如银行流水、打赏记录、家庭收入证明、消费水平对比数据等。

2

证明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诉请挥霍行为方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打赏金额与收入严重失衡、打赏时间集中于夫妻矛盾期间等。挥霍行为已造成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失,继续维持共同财产制将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知识拓展】

向上滑动了解“挥霍”行为如何认定

1.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正常消费水平

如谢某家庭年收入仅20万元,其在婚内三年打赏网络主播120万元。打赏总额为家庭年收入的6倍,远超合理消费范围,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子女教育等正当用途。

2.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大额支出需协商一致,单方擅自打赏构成对共同财产权的侵害。

3.打赏行为的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其擅自处分行为具有“非正当性”

如打赏对象为特定主播,且存在暧昧聊天记录、私下转账等情节,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用途”,加重人民法院对挥霍性质的认定。如打赏涉及婚外情或低俗内容,可适用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诉请人民法院支持返还钱款。

4.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如直接导致家庭共同财产显著减少,影响家庭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教育等。

【公职律师提醒】

相爱容易相守难,久时莫相忘;

平等守信共克坚,且行且珍惜。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查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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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视角下“隐匿”“挥霍” 财产的认定与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