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女性的“特权”,你知道多少

【普法】女性的“特权”,你知道多少

(五)分割遗产时需保留女方腹中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条在保护胎儿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母亲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中的“特权”

聊完了婚姻家庭,再来看职场,由于生理方面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高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而对于处于特殊时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的女员工,法律更是给予了“特殊关照”。

(一)女员工的劳动强度有限制

《劳动法》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孕期之特权

《劳动法》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哺乳期之特权

《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产期之特权

享有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无过错的处于“三期”阶段的女员工,通常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无过错,但在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或者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女职工,即使符合上述情况,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虽然有了法律的“保驾护航”,但作为女人,更应该做的是自立、自强,遇到不法侵害时,勇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要让上述“特权”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来源女性维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